1、夫妻之间约定,婚内产生的个人人身损害赔偿、一方单独受赠等财产归共同所有的,按照约定处理;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受赠财产、收益等,应当依法认定为共同财产,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个原因,一件事应受刑罚就必须具有足够的社会危害性,而婚内出轨简单来看也只是影响了婚姻家庭,而且除了上面的重婚罪,它在对法益的危害也并不够。
第二个原因,婚姻关系虽然受法律的保护,但是维系婚姻持续的关键还是夫妻双方的感情,之所以会出轨无非是一方感情淡了,或者是双方感情破裂了,既然感情都没了,婚姻关系也没必要存在了,《刑法》也不会因为要消失的婚姻去惩罚出轨者。
第三个原因是婚内出轨实在是太普遍了,并不具有警示性,自然也就没有刑罚可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