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门规办理病种包括小儿:白血病、癌症、器官移植、肾衰、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等;成年:恶性肿瘤、白血病、器官移植、肾衰、老年帕金森、系统性红斑狼疮。
办理需带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生签字、盖院章、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寸彩照1张到所在区医保办办理。
1、我市规定,对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的透析、慢性病毒性肝炎和肝硬化、精神病、结核病、眼科疾病(黄斑裂孔、视神经萎缩、青光眼)等专科疾病的门规参保人,可选择一家专科定点医院治疗其专科疾病。若同时患有其他门规病种的,可再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其综合性疾病。
2、3月10日至20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规参保人可按以下规定变更门规定点医疗机构:门规参保人继续选择原定点医疗机构且只确定一家就医的,不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仍在原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门规参保人在原选择的两家定点医疗机构中确定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不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确定在综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到选定的综合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门规参保人需重新选择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到自己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的透析、慢性病毒性肝炎和肝硬化、精神病、结核病、眼科疾病(黄斑裂孔、视神经萎缩、青光眼)等专科疾病的门规参保人,要到选择的定点专科医院办理登记手续。
1、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按次设定,每次40元,一天内在同一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多次就诊的负担一次起付标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设起付标准。
2、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1800元、2300元,2022年7月1日实施当年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最高支付限额减半。普通门诊统筹支付限额不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3、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在职职工在省级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支付比例为55%;
在省、市、县级其他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支付比例为60%;
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医支付比例为65%;
退休人员的支付比例高于在职职工10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