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这就是说本法院的院长对于本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如果认为案件认定的犯罪行为、犯罪情节、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引用刑法条文等确有错误可以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对该案重新审判,院长个人无权决定案件的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法院院长由该法院的人民法院任命。具体来讲,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基层人民法院院长以及其它法院院长都是由该法院的人民法院任命产生的。
其中,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都由上级人民法院分别任命,而其他法院院长则由该法院的领导班子会同该院的党组织推荐并经人民法院任命产生。值得一提的是,法院院长的任命必须服从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符合公正、公平、合理、规范的原则,同时也要符合法院工作需要和方针政策,为维护法律的适用和法院的正常运作提供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