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大额支付应该是对公的,因为这种支付需要规范、公开、透明的流程,以确保公共财产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同时,将大额支付进行对公操作,有利于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对于行政机关来说,选择对公支付,还可以便于资金的管控和管理。总之,对公支付是行政机关在使用公共资源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具体来说,财政部和国家监察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在以下条件下,行政单位可以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
购保的险种应限于人身意外伤害险,如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特岗人员的意外伤害险,以及为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区干部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受保的人员范围一般限于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但离退休人员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或赴外就医时,也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伤害险。
保费的列支渠道应根据不同的险种和人员来确定。例如,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的费用可以在单位的差旅费中列支,而特岗人员、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区干部职工的人身意外伤害险费用,应首先在单位按照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如果职工福利费不足,党政机关可以在人员经费中列支,而事业单位则应在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
综上,行政单位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