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划分通常是由民政部门和政府共同负责的。
在我国,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以及变更需要由国务院审批。
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划界限的变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界限的变更,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都需要由国务院审批。
同时,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以及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界限的变更,也需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区域划分属于地方行政区域范围划分的一项重要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行政管理体系中,地方政府通常由省、市、县等层级构成,每个层级都设有相应的部门进行区划管理。
例如,省级政府下设省政府、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各级政府的区划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地域管理、规划编制、地名命名、地理信息系统等工作。因此,可以认为,区域划分归属于地方政府管理,并由相应部门实施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