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投标截止期限届满后公开进行。”因此,投标截止日前开标是不合法的。投标截止期限是所有投标人必须遵守的时间点,在这之前进行开标会导致其他投标人无法知晓该项目的投标人和报价情况,无法参考这些信息作为招标决策的重要依据。同时,这也可能导致其他投标人对招标过程的合法性产生怀疑,进而引发诉讼等纠纷。因此,应严格遵守投标截止期限,以保证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
一般情况下,投标截止日前开标是合法的,这通常是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程序进行的。
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开标时间和地点,投标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然后招标人会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进行开标。在开标过程中,招标人会公开评审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文件的内容,确定中标人。
因此,如果在投标截止日前开标,而且是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程序进行的,那么这种做法是合法的。但是,如果投标人认为招标人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开标,或者存在其他违规行为,投标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突然降价法。报价是一件保密的工作,但是对手往往通过各种渠道、手段了解对手情况,因之在报价时可以采用迷惑对方的手法,即先按一般情况报价或表现出自己对该工程兴趣不大,到快投标截止时,再突然降低。
2、不平衡报价法。所谓不平衡报价,就是对施工方案实施可能性大的报高价,对实施可能性小的报低价,如在广州市“美国花旗银行”基础工程的投标中,广东某水电公司就是采用此方案而夺标的。
3、先亏后盈法。承包商为了打进某一地区,依靠自身的雄厚资本实力,采取一种不惜代价、只求中标的低价投标方案,应用这种手法的承包商必须有较好的资信条件,并且提出的施工方案也先进可行。
4、优惠取胜法。向业主提出缩短工期、提高质量、降低支付条件,提出新技术、新设计方案,提供物资、设备、仪器(交通车辆、生活设施等),以此优惠条件取得业主赞许,争取中标。
5、以人为本法。注重与业主当地政府搞好关系,邀请他们到本企业施工管理过硬的在建工地考察,以显示企业的实力和信誉。按照社会主义的思想、品质、道德和作风的要求去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求得理解与支持,争取中标。
6、扩大标价法。这种方法也比较常用,即除了按正常的已知条件编制价格外,对工程中变化较大或没有把握的工作,采用扩大单价,增加“不可预见费”的方法来减少风险。但是这种作标方法往往因为总价过高而不易中标。
7、联合保标法。在竞争对手众多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几家实力雄厚的承包商联合起来控制标价,一家出面争取中标,再将其中部分项目转让给其他承包商分包,或轮流相互保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