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U家属探视病员前,先用肥皂洗手或用手消毒剂洗手,工作人员给探视者发放一次性隔离衣,穿鞋套、戴帽子口罩。
2、为防止交叉感染,ICU的病人采取定点探视、并限制探视时间,为每天14:30至15:00,特殊情况(若正在进行手术等)会后延时间。
3、为了保证病房的安静、整洁、病人健康,每次只允许1个探视者人内,时间30分钟。
4、探视人员应遵守院规、科室规定,接受医务人员的指导和建议。
5、为防止电磁波对监护仪器设备的干扰,探视时间内应关闭通信设备。
根据《北京市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管理规范》:
第十三条 本市实行门诊首诊按专业、按职称的预约挂号制度。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实施患者实名就医。在注册、挂号、诊疗等各环节实行患者唯一身份标识管理。
第十五条 预约诊疗服务时,预约人应提供以下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患者的姓名;
(二)患者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港澳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
(三)患者的联系方式。
非患者本人预约的,还应当提供预约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 预约成功的,提供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的机构应当告知患者就诊时段、就诊科室、医师的职称、取消预约的方式以及对不取消预约且未按时就诊者的制约机制。
第十七条 患者通过基层预约转诊方式进行预约转诊的,可以享受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
第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条件的村卫生室要提供预约转诊服务,引导患者非急诊通过基层预约转诊就诊,推动形成稳定的基层首诊、双向转诊、上下联动的服务模式。
第十九条 接诊医师应当按照以下规则,为患者提供诊间预约服务:
(一)对需要复诊的,可为其预约下次就诊号源;
(二)对需要本科室上级医师诊治、需到相关专业科室就诊或者需要会诊的,可为其预约相应就诊号源。
第二十条 患者因故不能在出诊单元就诊的,应当提前取消预约并及时办理退号手续。对于在出诊单元结束前已取消预约且实际并未就诊的患者,医疗机构应予以办理退号。
按规定病历保存在30年以上,所以一年之后是可以办理的。
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需要提供:
1.出院发票或出院证,这个主要是可提供住院号方便查询,医院看一下就行。其实按照患者的姓名也可以进行检索。
2.患者本人身份证(如本人复印,带这个就够了) 代理人办理的除以上证件外,还需带:
3.代理人身份证
4.患者与代理人的法定关系证明(户口在一起可使用户口本,夫妻关系可使用结婚证,户口不在一起可去单位或居委开关系证明)
5.申请书
6.患者对代理人的委托书 不用开证明,拿上这些东西去病案室进行复印即可,有些医院要求没有这么繁琐。住院病历原件由医院保存,提供给患者的只能是复印件,其中病历首页、出院记录表、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各种检查单、临时医嘱、长期医嘱、体温单、各种知情同意书等“客观病历”可以复印,而病程记录、会诊记录等属于“主观病历”,原则上不对患者进行复印。门诊病历(通常所谓“小病历”)由患者本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