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理: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烟花爆竹30公斤以上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