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对于2018年1月1日以后落户沈阳、首次来沈就业创业且原户籍非沈阳市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及技师以上的的人可以申请沈阳人才租房补贴。法律依据:《沈阳市高精尖优才集聚工程实施办法》第二条对于2018年1月1日以后落户沈阳、首次来沈就业创业且原籍非本市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35周岁)、全日制本科毕业生(<35周岁)以及技师以上(含技师)技能人才(<35周岁),在我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未享受过我市公租房政策,可以申请租房补贴。
对于经沈阳市科技局确定的高新技术、科技小巨人,科技"双培育计划"企业中2018年1月1日以后引进的首次来沈就业的成熟实用人才(原籍非本市),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技师及以上技术等级,在我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未享受过我市公租房政策,需经用人单位推荐并盖章后,按标准享受租房补贴。
1. 申请人为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 A、B、C、D 类人才。
2. 申请人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非沈阳市户口或落户沈阳市未满 2 年。
3. 博士生年龄不大于 45 周岁,硕士生不大于 40 周岁,本科生不大于 35 周岁,大专生不大于 30 周岁。
4. 在沈阳市(不含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无自有住房(以现实备案和不动产权登记为准)。
5. 租赁人才公寓的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 经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 A、B、C、D 类人才;
b. 除以上四类人才之外,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非沈阳市户口或落户沈阳市未满 2 年,且博士生不大于 45 周岁,硕士生不大于 40 周岁,本科生不大于 35 周岁,大专生不大于 30 周岁。
6. 申领人才公寓免租(房租)补贴的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a. 在沈阳市(不含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无自有住房(以现实备案和不动产权登记为准);
b. 租赁人才公寓。